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6]8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粮物流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对其建设期内涉及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划拨土地改出让的,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
八、对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九、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包括政府储备粮(油)、北粮南运和粮食进出口及接卸。
十、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华粮物流公司直属企业的名单按附件执行。今后,直属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8年l 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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