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4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本市仍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6〕38号)、《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