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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发〔2013〕1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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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1/t20140117_12256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厅发〔2013〕127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发〔2013〕1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年01月0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127号

人社厅发〔2013〕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是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掌握仲裁理论和技能,把握仲裁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专业性人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升调解仲裁服务社会能力,关键在于培养造就一支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调解仲裁队伍。针对当前部分仲裁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还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状况,我们组织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培训大纲》)。《培训大纲》规定了仲裁员履职所必须掌握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仲裁员聘前培训的主要依据和业务培训的基本依据。
加强培训是提高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制定实施培训大纲是增强培训工作规范性、有效性及针对性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把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重要措施,摆到重要位置。在仲裁员聘前培训中一定要按纲施训,夯实仲裁员基本功;在业务培训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仲裁实操技能等内容。要保证仲裁员培训时间,每名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时间应不低于40学时。
现将《培训大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贯彻实施《培训大纲》及培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部调解仲裁管理司。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2日




·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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