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1月份取得08年12月开具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已在1月认证通过,请问能抵扣吗,如不能,怎么开红票?
[案例]1300015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 规定: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