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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479 转让土地是否可以加计扣除5%计算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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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0: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让土地是否可以加计扣除5%计算土地增值税?
[案例]13000547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文中并未对旧房的购置时间做出限定,自2006年3月2日起,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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