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牛厂销售奶牛及牛奶如何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案例]130001679
(1)增值税方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明确指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号)规定,奶类初加工是指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