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是否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及营业税?
[案例]130002681
企业分立应属于一种转让企业产权或转让股权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5号《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 对不符合股权转让或企业产权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基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它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在公司分立中(原公司与分立新设的公司之间不具有股权关系),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司分立时未有偿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收益,不属于有偿转让,因此,不发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但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则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