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能当发票使用吗?
[案例]13000606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 ……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 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 《行程单》遗失不补。 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 根据上述规定,《行程单》可以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 购票旅客应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索取《行程单》。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