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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460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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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0: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案例]13000546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 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因其收入确认与拆迁补偿费金额相等,其具体确认方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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