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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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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发文日期: 2019-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福建省税务局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福建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5.8
  尊敬的缴费人:
  您好!
  减税服务发展,降费惠泽民生。社会保险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缴费人的切身利益,牵动千家万户。2019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根据此方案,结合我省实际,4月29日,我省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统筹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主要内容有: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规定执行。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适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对象。缴费人每月申报社保费时,即可享受降费政策。
  您可随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福建税务公众号相关专栏了解详情,也可拨打税务咨询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缴费人的需求,就是我们服务的方向,我们全体税务人将在政策宣传解读、申报系统优化等方面,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纳税服务!
  感谢长期以来您对福建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祝您事业蒸蒸日上,阖家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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