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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739 我们购买的食用油(做赠品用)能不能抵扣? 假如我们用于集体福利,能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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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0: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购买的食用油(做赠品用)能不能抵扣? 假如我们用于集体福利,能不能抵扣?
[案例]1300017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将购买的食用油做赠品,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将购买的食用油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不得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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