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认证做为进项税使用?
[案例]1300020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因此,如果您购进的商品不属于文件所列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将可以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