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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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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a5f1b2cf61a4439ebd5e091a22c758f6.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7〕1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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