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维修基金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13000545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如果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2.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