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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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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d4b41fcb19164b63b88596d4d91831b2.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0〕20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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