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了申报抵扣专用章后还可以退回开票单位重开吗?
[案例]13000115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且购买方已认证,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二、申请出具红字通知单应先在防伪税控系统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财务专用章,连同下列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购货方拒收证明; 4、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5、《申请单》的电子数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