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就此类业务增值税、营业税的法规有何主要规定?
[案例]130006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参照以上法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