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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927 进项发票作废要求退回可不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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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发票作废要求退回可不可以退?
[案例]1300019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根据上述规定,对方已违反了作废发票的规定,您公司不可将发票退回。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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