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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函〔2016〕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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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606/t20160607_241386.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厅函〔2016〕206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函〔2016〕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6年05月3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6〕20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户籍转移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人社函〔2016〕1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转移及享受待遇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原户籍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后才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均符合在原户籍地参保缴费的条件。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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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16〕206号  发表于 2021-6-21 14:30
人社厅函2016 206号  发表于 2021-5-13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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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2016年206号文件  发表于 2021-1-28 11:30
人社厅函2016 206号  发表于 2020-8-2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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