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结合三明市区实际情况,设定三明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现予公告。
三明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 行 业 | 计税依据 | 核定比例(%) | 备注 | 购销合同 | 工业 | 购销总额 | 50 | | 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 | 60 | | 商业零售 | 30 | | 外贸 | 80 | | 房地产开发业 | 100 | | 其他 | 20-100 | | 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定作业 | 加工或承揽收入 | 80-100 | | 印刷、广告业 | | 修理、修缮业 | | 测绘、测试业 |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勘察、设计业 | 收取费用 | 100 |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建筑安装业 | 承包金额 | 100 | | 房地产开发业 | 项目发包总成本 | 100 |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业 | 租赁金额 | 100 | | 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业 | 货物运输费用 | 100 |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业 | 仓储保管费用 | 100 | | 财产保险合同 | | 保险费收入 | 100 | | 技术合同 |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 | 100 | | 产权转移书据 | | 产权转移收入 | 100 | |
注:
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起施行,《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明地税发〔2005〕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印花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明地税发〔2005〕9号)重新发布。将文件制定的依据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并将税务总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补充新增为制定依据。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明地税发【200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