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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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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采用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两种方式:
   (一)具体标准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征收率
一、制造业 5% 0.50%
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 1.00%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0.50%
四、交通运输业       
(一)货运 7% 1.50%
(二)其他 7% 1.00%
五、建筑业 8% 2.00%
六、餐饮业 8% 1.00%
七、娱乐业 15% 1.50%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一)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 25%    
(二)广告和代理业 15% 1.50%
(三)其他 10% 1.00%
九、其他行业 10% 1.00%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属于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建筑安装企业承揽三明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凡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情形,且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需单项测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工程或特殊项目(如建安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等),由县级局测算后,进行单项核定。
   三、对个人取得货物运输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
   四、除从事建筑安装业、货物运输业外,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情形,且未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不动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按1%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房产转让所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对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征个人所得税的,除建筑安装行业外统一按纳税人开票金额1.5%征收或预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征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该项所得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5日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对原《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重新进行修订,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至第四条内容延续《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第五条内容延续“原《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内容延续“原《公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原《公告》”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委托同级国家税务机关”修订为“委托代征单位”。
   第七条内容延续“原《公告》”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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