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增值税发票是否还能办理退税?
[案例]130006007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了《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明确规定: 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 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