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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部函〔2016〕1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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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607/t20160725_244186.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部函〔2016〕172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部函〔2016〕1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0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0号)的决策部署,加快高层次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研究,决定开展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对高层次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际,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注重向基层和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倾斜,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要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鼓励和支持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开展推广服务,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申报和推荐评审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农业部、原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和《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农〔人技〕字第4号)精神,组织开展好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和推荐评审工作。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各地、各单位在推荐评审中,要充分考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把握基层申报人员学历资历、成果奖项、论文论著、外语水平等条件。不同层级单位申报人员正常申报的学历条件,乡级要求中专以上,县级和地市级要求大专以上,省部级要求本科以上。县级以下申报人员制(修)订的国家级或省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取得的国家专利、编制的行业发展规划等可作为技术成果,撰写的重大项目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编写的技术培训教材等可作为论文论著;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做硬性要求,按照所在省(区、市)意见处理。拟推荐人员信息表须在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
三、推荐指标
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指标总数控制在1800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依据各地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数量以及农牧渔业产量、农牧渔业产值、农业基础生产资料、乡村从业人员以及各地需求等因素,确定各省(区、市)的推荐指标数(见附件1)。各省(区、市)在指标安排和推荐评审中,要继续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省、地、县乡推荐指标数分别控制在15%、25%、60%左右的比例。符合条件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粮食、畜牧、渔业生产大县中符合条件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入选农业部“万名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要优先推荐。非推广机构中的人员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人数不占各省(区、市)的推荐指标数,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推荐指标数的25%。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人员积极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推荐部门报送的材料
1.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推荐报告1份。报告应包括评审、推荐及公示等内容,并注明推荐人选是否占用指标等情况。推荐人选不须排序。请各省(区、市)严格掌握推荐人数,超额推荐的,全省(区、市)材料不予接收。
2.《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附件2)1份。须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3.《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一览表》(附件3)2份、《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申报人员信息表》(申报人员填写,单位审核盖章,附件4)3份(1份放在推荐人选材料档案袋),按照备注中的说明逐项填写。
4.《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016年在岗情况统计表》(附件5)1份、《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016年在岗人员一览表》(附件6)1份。按照表中要求逐项填写,须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二)推荐人选报送的材料
1.《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7)一式3份。
2.申报人员附件材料1套(装订成册),主要为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受聘任者提供)、成果奖励证明、论文或论著(封面、目录和文章首页)及1—2件代表性作品等材料复印件,须由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三)材料报送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均由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其中纸质版材料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申报人员附件材料除外)刻录光盘。
2.除推荐报告和申报人员附件材料外,申报材料通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软件”生成、导出和打印。软件安装程序从中国农业人才网http://www.moahr.cn)“人才评价”栏目中下载,其中“省部级采集版”在第十二届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布置会上发放。
3.申报人员报送的材料通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软件(个人申报版)”生成,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人员报送的材料通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人员信息采集软件”生成,由所在单位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软件(县乡级、地市级或省部级采集版)”逐级接收、审核和上报。
(四)材料上报时间
材料上报截止时间:2016年9月30日。
五、相关事项
(一)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通知要求,统一负责本辖区推荐指标数的分配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严密组织初评和推荐,按时完成人选推荐和材料上报工作。
(二)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非推广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要规范推荐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材料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非推广机构申报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改部门委托省(区、市)推荐评审委员会代评推荐。委托代评人员应严格限定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
(三)为统一评审要求,规范申报材料,农业部将对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010-59194211(兼传真)
010-59194210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010-59192518
申报软件技术支持 010-84871989-8822/8819
18611173875/13269886570
电子邮箱:rcpjc@163[email=rcpjc@163].com[/email]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710室
邮 编:100125
  
附件:1.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指标表
2.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
3.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申报人员一览表
4.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信息表
5.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016年在岗情况统计表
6.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016年在岗人员一览表
7.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201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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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社2016 172号  发表于 2020-7-2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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