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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征[1995]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涂碳和无碳普通发票印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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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0: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征[1995]25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征[1995]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涂碳和无碳普通发票印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涂碳和无碳普通发票印制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5]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涂碳和无碳普通发票印制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5]2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要求“涂碳发票统一使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可暂使用一般无碳压感纸印制。涂碳和无碳发票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但如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套印发票号码”。
  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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