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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集 | 个税小灵通:捐赠越多,抵扣越多?这些误区一次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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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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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07: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揭阳税务
标题: 第6集 | 个税小灵通:捐赠越多,抵扣越多?这些误区一次讲清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AxNzUwNg==&mid=2247492124&idx=4&sn=f7b42b02fde067753bd164e0c31951e5&chksm=e9001791de779e87d59e30927046408886a3a96d1a6f2ce2e73cc4ba3f8df92a202c35b196f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28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30 09:42 编辑





重要提示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将于6月30日截止,现已进入倒计时!广东省税务局温馨提醒各位纳税人及时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年度汇算。

如您2019年度发生捐赠支出,可按以下提示进行填报:

提示一:“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栏目必须填报2019年度内实际支出的捐赠。注意: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捐赠支出(包括疫情捐赠),应在2020年预扣预缴或下一年办理年度汇算时填报。

提示二:必须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实行“名单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等)。注意:向未获得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不得扣除。

提示三: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扣除的,其扣除限额不能超过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但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

提示四:填报“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栏目的,需同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当取得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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