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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课堂】@金融机构:这里有您想知道的税收优惠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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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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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03: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太原税务
标题: 【税收课堂】@金融机构:这里有您想知道的税收优惠政策(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gzNzA0Mg==&mid=2652694065&idx=5&sn=dde379c340ccb2b06cd83a3a75da53a6&chksm=842ad46cb35d5d7a1d24d986c71a2c21d99dfd2c2b3ef1bf9643c8356f621d57801daba0580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28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27 09:52 编辑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此项优惠政策。
  另,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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