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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2 11:02 编辑
为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202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该公告主要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预缴进行了延期。具体政策规定: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分别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延缓缴纳需关注的事项
1、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自2019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4、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需关注的事项
1、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对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呢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2、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划扣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3、享受延期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其他几个需要关注的事项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款延期缴纳是指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期内缴纳的税款,而不是指所属期为5月1日至12月31日的税款。
2、享受延期缴纳税款不等于延期申报,纳税人仍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且在年度终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3、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如纳税人有购车、购房等特殊需要资源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选择不享受。
4、10号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规定的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在4月份预缴的第一季度的税款不符合退还条件,不可退还。个体工商户在5月份缴纳的属期为4月份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于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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