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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可以纳入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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