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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502 以工程款开具的是地税发票在不考虑进项税的情况下是否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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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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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2: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工程款开具的是地税发票在不考虑进项税的情况下是否能用?
[案例]130001502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综上两条规定,对方应交增值税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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