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企业有污水处理设施,其所耗用的材料,进项税能否抵扣?
[案例]13000196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税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该单位如果属于自行处理污水,且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不得低扣进项税项目,则其污水处理设施所耗用的材料、电等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