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投资入股是否免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13000549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相关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如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