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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6043 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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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2: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
[案例]13000604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 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纳税人发现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应于发现当日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并经县(市)级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及时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另外,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明确: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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