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生业务的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什么时候办理?
[案例]130005729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 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款一次性退给企业。 因此,贵公司一年退税一次,如果属于政策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那么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款一次性退给企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