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没有按实际要求开具,这样的抵扣凭证能抵扣进项税吗?
[案例]1300064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您所取得的专票货物名称显然开具不符,应重新取得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