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13000574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第一条规定,对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