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问题
[案例]13000574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第五条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生产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认定办理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税窗口办理: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复印件); (5)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复印件); (6)《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贵公司属于生产企业,如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可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关于报关的问题,请纳税人具体咨询海关部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