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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外发〔2014〕1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中组部、人社部等25部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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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1408/t40985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沪人社外发〔2014〕19号
文件名: 沪人社外发〔2014〕1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中组部、人社部等25部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中组部、人社部等25部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外发〔2014〕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社部等25部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的文件精神,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沪创新创业,保障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各项待遇,充分发挥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对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作用,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贯彻中组部、人社部等25部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人员在沪享受相关待遇问题涉及到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或操作细则,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人员的各项待遇,为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沪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政府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建设管理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上海铁路局

市商务委

市卫生计生委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市国资委党委

上海海关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旅游局

市政府侨办

上海银监局

上海证监局

上海保监局

市外专局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市外汇局

2014年6月11日

  
  上海市贯彻中组部、人社部等25部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意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责任部门:本市各有关部门)
  二、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责任部门: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三、进出境自用物品由上海海关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责任部门:上海海关)
  四、在上海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专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专局)
  五、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来沪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上海进行外商直接投资。(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科委等)
  六、在上海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外汇局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提高备案、核准及审批效率。(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外汇局等)
  七、可以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责任部门:市教委)
  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上海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上海居住但未就业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上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上海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责任部门:市建设管理委)
  十一、可不受《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在上海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十二、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十三、在上海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
  十四、在本市合法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外汇局)
  十五、在本市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与本市市民同等待遇、价格相同。(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委等)
  十六、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登机手续;在国内乘坐火车,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购买火车票;在国内旅馆住宿,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入住手续。(责任部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铁路局、市公安局)
  十七、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方面,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领或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或换领条件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十八、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由市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手续。(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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