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生了火灾事故,火灾后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的进项税额用不用转出?
[案例]130001978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您企业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转出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