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是多少天?
[案例]130005725
根据《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