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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738 出口退税申报后,出口收汇核销单提供期限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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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口退税申报后,出口收汇核销单提供期限如何规定?
[案例]130005738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二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规定: 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所以,贵公司应在货物出口之日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如出口日期在2008年6月1日之后,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提供日期可延长至210天。 如果属于国税函[2010]89号)规定范围内的,可逾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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