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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皖医保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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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7 13: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0/3/5/art_13773_31038.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医保发〔2020〕1号
文件名: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 2020-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皖医保发〔2020〕1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减征对象与期限

        (一)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具体减征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待遇稳定和基金平衡的前提下,结合统筹地区实际确定。


  二、实施延期补缴与缓缴

  (一)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三、加强经办服务与基金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二)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对已缴纳了应减征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按规定办理抵退。

  (三)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征情况,按程序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各统筹地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类做好相关减征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

  (二)各市具体减征办法应于3月10日前报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备案。省直职工医保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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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医保发〔2020〕1号  发表于 2020-8-4 15:14
皖医保发〔2020〕1号  发表于 2020-7-21 12:12
皖医保发〔2020〕1号  发表于 2020-5-25 13:41
原文链接: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0/3/5/art_13773_31038.html  发表于 2020-3-2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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