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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82号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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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1608/t426634.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6〕8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82号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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