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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304 从事废旧品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缴纳增值税后,按什么比例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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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30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304
文件名: [12366]140000304 从事废旧品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缴纳增值税后,按什么比例退还?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从事废旧品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缴纳增值税后,按什么比例退还?
[12366]140000304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 〕 157 号)规定,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l )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7 条、第8 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 2 )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 3 )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 〔 4 )自2007 年1 月l 日起,未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犯《 中华人昆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或者《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 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 %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对其2010 年销告再生资源实现的增伉税,按50 %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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