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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337 企业采取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90 日内无法收齐单证,是否需要90 日内进行申报,能否因此申请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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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33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337
文件名: [12366]140000337 企业采取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90 日内无法收齐单证,是否需要90 日内进行申报,能否因此申请延期申报?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企业采取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90 日内无法收齐单证,是否需要90 日内进行申报,能否因此申请延期申报?
[12366]140000337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门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 168 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如采取远期收汇方式,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需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开具的《 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因此,出口企业采取远期收汇方式的,确因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单证,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4 〕 64 号)规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日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 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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