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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292 纳税人在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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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29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292
文件名: [12366]140000292 纳税人在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纳税人在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12366]14000029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 156 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 3 )购买力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lC 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该问题因为不符合上述(l)的要求,所以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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