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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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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sxd//200608/t29058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6]10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2006年3月23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6年4月13日和2006年7月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七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06年7月4日起生效执行。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2006年4月5日以国税发〔2006〕5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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