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整为180 天后,11 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2010 年5 月之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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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 617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1 月l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该通知自2010 年l 月1 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 年12 月31 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所以您单位在今年11 月和12 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