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20
  • Tax100会员 33291
查看: 443|回复: 0

[12366]140000347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整为180 天后,11 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2010 年5 月之前抵扣?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6-28 11: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34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347
文件名: [12366]140000347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整为180 天后,11 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2010 年5 月之前抵扣?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整为180 天后,11 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2010 年5 月之前抵扣?
[12366]140000347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 617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1 月l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该通知自2010 年l 月1 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 年12 月31 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所以您单位在今年11 月和12 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