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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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 〕 92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人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9 〕 273 号)第1 条第3 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八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急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 ] 165 号)第11 条第1 款规定,不予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