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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外[2006]9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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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sxd//200609/t29059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外[2006]9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外[2006]9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6]9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国税发〔2006〕124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2005年6月22日在北京正式签署,2005年11月10日生效,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7月6日以国税发〔2005〕114号文印发各地。近期,总局在该协定的执行中发现,中文文本第十条(股息)第二款表述有误。现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英文文本,对中文文本第十条第二款有关股息征税的三项规定更正如下:
(一)如果该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五十股份,或在该公司投资超过200万欧元,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零;
(二)如果该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十股份,或在该公司投资超过10万欧元,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三)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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