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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363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应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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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36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363
文件名: [12366]140000363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应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应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12366]140000363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9 〕 641 号)规定,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人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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